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科 |
基本编码 | 371017050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0004224087L337101705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51 | 事项状态 | 4 |
服务对象 | 2,1,3,4,6,9,5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0,2,5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2、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消防验收备案 | ||
网办深度 | 1^2^3^4^5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无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无禁止性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模板下载 | 其他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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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容缺后补」 消防验收备案表 | 1 3 | 10 | |
2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1 3 |
无样表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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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3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1 3 | 10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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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查验材料是否齐全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 | 按照消防验收备案相关标准 | 0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
2 | 办结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0个工作日 | 未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窗口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
3 | 发证 | 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 | 按照消防验收备案相关标准 | 0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主席令第6号,2019年4月修改 |
条款内容 |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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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设定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4月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2012年7月修订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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