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车管所 |
基本编码 | 370109228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0004224036C7370109228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2 | 事项状态 | 4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3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0,2,5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7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10、 |
办理结果名称 | 电动自行车牌证 | ||
网办深度 | 1^5^2^3^4^6^7^9 | ||
本事项支持 | 1^5^2^3^4^6^7^9 |
暂无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无禁止性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模板下载 | 其他信息 | |
---|---|---|---|---|
1 |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代办的还应当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1 1 |
无样表
无空表
|
20 |
2 | 「*」 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 1 1 |
无样表
无空表
|
99 |
3 | 「*」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 1 3 |
无样表
无空表
|
99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
1 | 申请 | 按规定提交所需资料 |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 | 0个工作日 | 提交申请 |
2 | 受理 | 查验、受理 |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 | 0个工作日 | 受理成功 |
3 | 办结 | 发放号牌 |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 | 0个工作日 | 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公发〔2019〕423号 |
条款内容 |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 省公安厅要研究制定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规范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流程,制定全省式样、规格、材质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研发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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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设定法规名称 |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公安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公通〔2019〕128号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登记,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八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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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设定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条款内容 |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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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车管所业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
网络咨询: http://sd.122.gov.cn
电话咨询: 0533-3126789
窗口投诉: 淄博市车管所
网络投诉: http://sd.122.gov.cn
电话投诉: 0533-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