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律师工作科 |
基本编码 | 370112001001 | 实施编码 | 113703000042242984337011200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1 |
事项版本 | 87 | 事项状态 | 4 |
服务对象 | 9,1 | 通办范围 | 2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0,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2 | 办理结果类型 | 10、 |
办理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
网办深度 | 3^4^5^6^1^2 | ||
本事项支持 | 3^4^5^6^1^2 |
无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六)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无禁止性要求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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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个工作日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2 | 初审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0.5个工作日 | 审查合格或不予合格,补充补正 |
3 | 转报 | 初审合格上报省厅 | 1、内容真实、齐全;2、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 | 0.5个工作日 | 初审合格上报省厅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
条款内容 |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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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设定法规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
条款内容 |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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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003号
网络咨询: http://zwfw.sd.gov.cn/
电话咨询: 0533-6218022 0533-6218111
窗口投诉: 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台
网络投诉: http://zbzwfw.sd.gov.cn/zb/public/index
电话投诉: 0533-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