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农业事务科 |
基本编码 | 370119001001 | 实施编码 | 11370300MB28598712337011900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1 |
事项版本 | 13 | 事项状态 | 4 |
服务对象 | 2,3,4,5,9,6,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0,2,5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1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1.年取地表水1500万立方米、地下水(非地下水超采区)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项目,可直接下放区县实施。2.位于地下水超开采区年取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项目,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受理审核权下放)。3.涉及跨区县、大武水源地管理范围内的取水项目,继续由市级实施。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工作日 (特殊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20、 |
办理结果名称 | 项目取水申请批复 | ||
网办深度 | 1^2^6^3^4^5 | ||
本事项支持 | 1^2^6^3^4^5 |
无
1.符合水资源配置和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地下水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用水总量指标。 2.申请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等国家或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 3.建设项目退水符合排放标准和水体功能区水质标准。 4.项目取水需符合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再生水利用工作等具体工作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模板下载 | 其他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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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1 3 | 10 | |
2 | 「容缺后补」 对取水许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 | 1 3 |
无样表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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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 | 「*」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 | 1 3 |
无样表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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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 | 「容缺后补」 取水与第三者利害关系说明 | 1 3 |
无样表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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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 | 「容缺后补」 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备案证明 | 1 3 |
无样表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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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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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在本级办理范围内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在本级办理范围内 | 即办 | 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2 | 组织专家评审 | 包括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函审、申请人修改方案、窗口复核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 | 1个工作日 | 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
3 | 承办人员审核 | 承办人员视情况征求有关市县水利局意见,根据听证、现场核查、专家技术评审和征求意见等情况,拟定初审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即办 | 水行政许可初审意见 |
4 | 首席代表审核 | 首席代表对承办人员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签发项目取水申请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个工作日 | 审核同意或不同意 |
5 | 办结 | 排版、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即办 | 项目取水申请批复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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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设定法规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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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设定法规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9月通过 |
条款内容 | 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申请取用地热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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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智能导办台
网络咨询: http://zbzwfw.sd.gov.cn/zb/public/index
电话咨询: 0533-2772010
窗口投诉: 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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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 0533-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