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城市交通科 |
基本编码 | 370118034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0004224378p7370118034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1 |
事项版本 | 24 | 事项状态 | 4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5^3、 |
行使层级 | 7 | 权限划分 | 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实质性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核发证件。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1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10、 |
办理结果名称 | 考试合格,即时发证 | ||
网办深度 | 1^2^3^4^5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暂无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5、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6、经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7、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禁止性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模板下载 | 其他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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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申请人驾驶证 | 1 1 |
无样表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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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 | 「*」 身份证 | 1 1 |
无样表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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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 | 「*」 居住证 | 1 1 |
无样表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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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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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背景核查 | 是否达到法定受理条件 | 1个工作日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2 | 考试 | 培训合格(或者选择不培训)进行考试 | 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审查 | 0.5个工作日 | 考试合格,即时发证 |
3 | 核发证件 | 考试合格,即时发证。 | 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审查 | 0.5个工作日 | 发证 |
收费
费用名称: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考试收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试收费。
收费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核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交财〔2019〕45号)、《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776号)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58元/人次,专业知识应用能 力考试8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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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设定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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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订 |
条款内容 |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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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法规名称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16年8月修正)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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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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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 0533-5200819
窗口投诉: 暂无
网络投诉: http://zbzwfw.sd.gov.cn/zb/public/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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