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详情 | |||
承办机构 | 各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基本编码 | 372009001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0004224036C3372009001000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公安局 | 事项版本 | 23.0 |
事项状态 | 4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公示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办理结果名称 | ||
送达方式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3 |
服务对象 | 1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0 | 办件类型 | 2 |
通办范围 | 2 | 办理形式 | 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网办深度 | 1^5^6^2^3^4 | ||
本事项支持 | 1^5^6^2^3^4 |
暂无
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到拟查询单位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对于遇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并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经申请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原件。未满16周岁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簿原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无禁止性要求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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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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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法规名称 | 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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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法规名称 | 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00001854-5/2019-00011 |
条款内容 | 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人的出入境记录。 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到拟查询单位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对遇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并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经申请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原件。未满16周岁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簿原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内地居民还可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网站、手机App等)自助查询本人出入境记录,并生成经国家移民管理局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与盖有印章的同类纸质文件具有相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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